外匯帳戶
Author:管理員From:互易市場:www.change888.com Date:2018-05-30 00:00:00
外匯開戶審核材料要求
1、如需開立外匯帳戶,其開戶申請書應是正式公函,必須蓋有單位公章,申請內容明確,開戶申請書中必須寫明外匯資金來源、用途情況,開戶銀行,開戶幣種,如是專項帳戶還需說明項目及有關情況及開戶期限,以及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開戶需持外匯局要求的有關材料的正本及其影印件;
3、接受捐贈或援助的單位必須是國內民間組織、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國內事業單位,並按捐贈或援助協議規定將捐贈款項用於境外支付。
4、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壹律退回,不進行審核。
開立所需材料
1、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結算帳戶
(1)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經貿公司年進出口總額在等值3000萬美元以上,註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型企業年進出口額在等值1000萬美元以上,註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法人;
(3)企業財務狀況良好
年進出口額:是指外經貿公司或者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型企業每年以海關報關單為依據所統計的進出口實際發生額。
2、中資企業外匯專用帳戶
(1)貿易項下進口代理、貿易專項帳戶(貿易專項包括中標項下、大型機電產品出口、投標保證金、先收後支轉口貿易等)需提供材料:a)開戶申請函;b) 企業營業執照;c)外經貿部關於對外經營權的批復;d)與開戶相關的契約;e)有關國內單位外匯來源材料;f)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捐贈、援助款外匯帳戶需提供材料:a)開戶申請函;b)有些單位須提供民政部頒發的社團登記證或人民銀行對成立基金會的批件;c)已生效的捐贈協議、意願書或援助協議;d)有些單位須提供接受援助的有關部門的授權書;e)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專項代理業務外匯帳戶需提供材料:a)開戶申請函;b)企業營業執照;c)國家主管部、委、局對經營有關代理業務的批件;d)貨運公司還需提供其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準證書;
(4)國際海洋運輸業務和遠洋運輸公司、外運公司和租船公司外匯帳戶需提供材料:a)開戶申請函;b)企業營業執照;c)交通部等主管部門的批準件;
(5)國際旅行社外匯帳戶需提供材料:a)開戶申請函;b)營業執照;c)國家觀光局對國際旅行社資格的批件;d)國家觀光局核準的上年度“壹類旅行社退款帳戶年度纍計存款申請錶”
(6)其它類
特殊情況,按外匯局的要求提供有關開戶材料
開戶程式及有關要求
1、凡符合《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的境內機構、駐華機構(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均可開立外匯帳戶。
2、開戶單位在申請開戶時,可根據本單位情況自行選擇開戶銀行。開戶銀行限於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各總行及其分支行。
3、開戶單位應按我局要求提供開戶所需的全部材料,經我局批準開戶後,應在30個工作日之內憑《開立外匯帳戶批準書》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開戶銀行應填寫《開立外匯帳戶批準書》的回執聯並退開戶單位,開戶單位須於開戶後5個工作日內持回執到外匯局領取《外匯帳戶使用證》。凡超出30個工作日,開戶單位未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的,外匯局頒發的《開立外匯帳戶批準書》自動作廢。
4、同壹性質的外匯帳戶,壹個開戶單位原則上只允許開立壹個。如因業務需要,確需開立兩個以上帳戶的,外匯局將根據具體情況嚴格審批。
5、開戶單位如丟失《開立外匯帳戶批準書》或《外匯帳戶使用證》,必須登報宣告作廢,並持登報宣告及補辦申請到外匯局辦理補辦手續。
帳戶的使用
1、開戶單位辦理帳戶收付時,必須嚮銀行出具《外匯帳戶使用證》。開戶銀行憑《外匯帳戶使用證》規定的帳戶收支範圍為開戶單位辦理帳戶的收付業務。任何開戶單位及開戶銀行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超範圍使用帳戶。
2、開戶單位須按《開立外匯帳戶批準書》及《外匯帳戶使用證》中有關帳戶最高限額、使用期限、結匯方式等規定使用帳戶,不得超範圍、超期限使用帳戶。對於凈收入需結匯的帳戶,開戶單位應及時辦理結匯。因項目進展問題需延期使用的帳戶,應提前嚮外匯局申請,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延期。
帳戶的監管
1、經批準開立的外匯帳戶每年必須參加年檢。開戶單位須遵照《境內機構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年檢規定》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年檢時間為每年的1-4月份。帳戶的具體檢查工作由開戶單位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外匯局每年核定壹次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名單,並嚮開戶單位公佈。開戶單位自行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帳戶進行年檢。
2、對年檢中及日常監管中發現的下列違規使用帳戶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及《境外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可移交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部門予以查處:
(1)未經批準開立外匯帳戶
(2)出租、出借、轉讓外匯帳戶
(3)擅自改變帳戶使用範圍
(4)擅自超出外匯局核定的帳戶最高金額、使用期限使用帳戶
(5)違反其它有關外匯管理規定
轉戶及閉戶
1、轉戶:(1)開戶單位經批準開戶後,半年內不允許轉戶。開戶半年後,如因單位遷址,或原開戶銀行服務不規範,給帳戶使用造成不便,可申請轉戶。但如果單純因為銀行強拉存款等商業競爭原因,外匯局不予辦理轉戶手續。(2)開戶單位辦理轉戶手續時,須持單位轉戶申請和原《開立外匯帳戶批準書》及《外匯帳戶使用證》到外匯局申請轉戶。外匯局經審核同意後,嚮其頒發《外匯帳戶轉戶批準書》。開戶單位持此批準書到銀行辦理轉戶手續。
2、閉戶:(1)因正常業務終止需要關閉帳戶。開戶單位如無進壹步使用外匯帳戶的需要,應持閉戶情況說明、《開立外匯帳戶批準書》及《外匯帳戶使用證》先到外匯局辦理備案,外匯局收回《外匯帳戶使用證》後,核發《撤銷外匯帳戶通知書》,開戶單位憑此到銀行辦理閉戶手續。開戶單位應於閉戶後十個工作日內將銀行清戶材料送外匯局。(2)因違規使用帳戶被外匯局勒令撤銷帳戶。外匯局在年檢或現場檢查中發現開戶單位有情節較重的違規使用帳戶的行為時,可勒令開戶銀行撤銷違規帳戶。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撤銷外匯帳戶通知書》或相關文件辦理銷戶手續。開戶單位應在接到銀行閉戶證明十天內持銀行閉戶材料、《開立外匯帳戶批準書》及《外匯帳戶使用證》到外匯局登出帳戶。
除上述要求外,開戶單位還應認真學習《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及《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年檢暫行規定》等外匯管理法規,嚴格按規定開立、使用外匯帳戶。
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按照有關帳戶管理規定在經批準經營外匯存款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
機構以可自由兌換貨幣開立的帳戶。